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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音像城音像制品售前登记制度
(试行)

  一、广东音像城各音像经营单位的音像制品销售前,须向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(下称:省社管办)送交有关材料,办理登记手续。
  二、销售从总批发单位或音像出版社购进的音像制品,须送交如下材料:
    1、音像制品样品一套;
    2、进货发票(原件)或由音像出版单位开具的销售委托证明(原件);
    3、填报《广东音像城音像制品售前登记表》;
    4、赴境外、海外复制加工的音像制品,需出示主管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境复制加工的批文(复印件)及入境报送材料(复印件)。
  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广州公司销售的进口音像制品,只须填报《广东音像城音像制品售前登记表》。
  三、销售从音像城批发经营单位、音像出版单位购进(包括交换)的音像制品,须送交如下材料:
    1、批发经营单位、出版单位的供货证明(原件);
    2、填报《广东音像城音像制品售前登记表》。
  四、省社管办在收齐所送交材料的两天内,发出可否销售的通知。如需调查、验证,通知时限可酌情推延。
  五、经"售前登记"认可的音像制品,由省社管办在其销售清单上加盖公章。
  六、凡未办理"售前登记"手续而擅自销售者,由省社管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。
  七、本制度自1997年10月12日起开始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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